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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guī)文 號:財建[2002]26號頒發(fā)日期:2001-03-2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管理企業(yè):
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工作,經(jīng)研究,決定對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等機構審核,再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批復?,F(xiàn)將決算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主管部門(含中央直管企業(yè),下同)應按規(guī)定及時向財政部部門管理司報送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二、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工作,財政部將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按有關制度及委托要求對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財務收支的準確性等進行審核并提交審核報告,財政部依據(jù)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交的審核報告批復決算。
三、各主管部門應主動協(xié)助和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做好有關決算審核工作,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提供決算審核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財政部批復的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作為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辦理固定資產(chǎn)移交及產(chǎn)權登記的依據(jù)。
五、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決算審核的經(jīng)費,由財政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處理,評審機構不向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收取審核費用。
六、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