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3]45號頒發(fā)日期:2002-02-20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適應稅收征管工作實際需要,結合我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的要求,市局決定印花稅納稅申報的期限。印花稅納稅申報期限為按年申報,申報時間為次年1月10日前。各局要及時做好納稅宣傳輔導工作,并根據(jù)市局的決定安排好今年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此文件有抵觸的一律以此文件為準。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