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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函[2003]103號頒發(fā)日期:2002-03-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車輛購置稅違法案件的管轄及舉報獎金支付問題的請示》(遼國稅發(fā)[2002]13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由于車輛購置稅的征收及檢查均由交通部門負責,車輛購置稅的相關經費(如人頭經費、征收稽查經費等)也均由交通部門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員、經費劃轉到稅務部門之前,總局同意你局意見,舉報獎金應由負責查處的交通部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