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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穗地稅函[2003]16號頒發(fā)日期:2002-03-27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局屬各單位:
現(xiàn)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2]600號)轉發(fā)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在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涉及資金變化而免征印花稅的納稅人,需按納稅申報期限將免征印花稅的資金分類向主管地稅征收管理分局申報,各征收管理分局要及時將納稅人申報的資料錄入征收系統(tǒng),以掌握免征印花稅的情況。
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