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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桂國稅發(fā)[2003]59號頒發(fā)日期:2002-04-12
地 區(qū):廣西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南寧市、柳州市國家稅務局: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已于近期以國家稅務總局第5號令發(fā)布,現轉發(fā)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數據來源問題。因此項工作涉及煙草行業(yè),各部門應做好配合工作。南寧卷煙廠、柳州卷煙廠(以下簡稱兩煙廠)負責提供卷煙生產企業(yè)經濟指標調查表的有關數據,其中的卷煙牌號和煙支包裝規(guī)格及“調撥價格”要以自治區(qū)煙草公司提供給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數據為準。有專銷外省卷煙的,其零售價格由生產企業(yè)向銷售地了解。其他卷煙零售價格由兩煙廠主管國稅機關負責采集,零售商店要配合好此項工作。
二、填報要求:所有報表由南寧市、柳州市國稅局負責填報。報表必須按文件規(guī)定的填表說明要求填制。因我區(qū)只有兩家煙廠,因此,附表1、2、3不需填報,附表4至附表12必須填報。
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該令條十七條、第十八條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四、根據該令第二十四條的要求,我區(qū)不進入中煙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會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在兩煙廠所在地市國家稅務局上報有關指標數據兩個月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