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證券法規(guī)文 號:新財法[2003]32號頒發(fā)日期:2002-07-04
地 區(qū):新疆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三、大連證券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四、大連證券破產被清算組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大連證券銷售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五、對大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連證券的證券營業(yè)稅和證券服務部,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應按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照章納稅。
六、本通知自大連證券破產清算之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5月20日財稅[2003]88號通知,自治區(qū)財政廳、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2003年6月5日新財法和[2003]32號通知轉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