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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遼政辦發(fā)[2003]49號頒發(fā)日期:2002-08-0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農、林、牧、漁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廳委、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將省農業(yè)廳《關于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發(fā)至縣級政府)
關于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保證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徹底清理鄉(xiāng)村兩級不良債務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40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fā)[2000]7號)、《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03]12號)文件有關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化解村級不良債務的指導思想與原則
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的指導思想與原則:以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增強集體經濟實力、保持農村社會穩(wěn)定為宗旨,堅持摸清底數(shù),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年化解的原則。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強化清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債發(fā)生。
二、化解村級不良債務的任務
據統(tǒng)計,到2002年末,全省尚有村級不良債務106億元,村均負債69萬元,債權80億元。根據全省債務構成情況,化解村級不良債務的主要任務是:
(一)加大清收債權的工作力度。
1、對村民欠村的欠款,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03]12號)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清收。對農村稅費改革前農戶的稅費尾欠,要進行核實、登記、歸類;對不符合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稅費尾欠,要予以核銷,不得再向農民追繳;對符合減免規(guī)定的稅費尾欠,要給予減免;對農民歷年形成的農業(yè)稅收及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鄉(xiāng)統(tǒng)籌和村提留費尾欠,可暫掛帳,待農村經濟發(fā)展、農民承受能力明顯增強后再作處理。
2、對村辦企業(yè)欠村的債務,要加大工作力度予以清收。對掛靠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個人或外單位興辦的企業(yè),要與村集體經濟組織脫鉤,企業(yè)所欠銀行、信用社的貸款或其他債務由企業(yè)承擔并負責償還;對停業(yè)或倒閉的企業(yè),可出售、拍賣企業(yè)資產,所得資金全部用于還債;對企業(yè)有經營能力卻拒不償還欠款的,可采取依法清收的方式,強制清收。
3、對村外單位和個人欠村的借款,要分別不同情況,依法清收。對企業(yè)的欠款,應依法清收,強行清欠;對個人欠款,可制定還款計劃,限期還款;對數(shù)額較大拒不償還的,可采取依法起訴的方式強行清收。
4、對合作基金會欠村的借款,鑒于合作基金會已清盤關閉,可采取掛帳形式逐步清欠。
(二)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償還債務。
1、對村級向金融部門借貸形成的不良債務,各地要與金融部門積極協(xié)商,在確保村集體經濟持續(xù)發(fā)展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爭取停息掛帳,待村集體經濟組織實力增強后,逐步化解不良債務。
2、千方百計地化解村欠農民的債務。對村欠農戶的高息借款,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償還,對已支付的高額利息,可在尚未償還的欠款中扣除;對村內閑置資產,可采取民主討論、合理作價、公開競標等方法,拍賣或承包給債權人化解債務;對農戶欠村、村又欠農戶的債務,可在履行有關手續(xù)后,通過債權、債務人雙方相互抵帳方式化解債務。
3、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盤活村內集體資產,廣辟增收門路,拓寬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渠道,發(fā)掘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潛能,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償還債務能力。
(三)采取有效措施,從根本上控制新增債務的發(fā)生。
今后鄉(xiāng)村辦任何事情都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再增加農民負擔,注重投資效果,講求經濟效益,防止新債發(fā)生。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將村集體資金委托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代為管理,以加強財務管理,精簡人員,壓縮非生產性開支??刂聘鞣N不合理支出,杜絕村干部隨意借款和亂支亂花而增加村級不良債務問題。
三、化解村級不良債務的保證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防止新債發(fā)生和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將其作為當前農業(yè)和農村工作的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責任到人,加強監(jiān)督,狠抓落實。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監(jiān)察、財政、審計、農業(yè)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
(二)化解村級不良債務,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各地要認真搞好培訓。讓各級干部掌握政策,熟悉業(yè)務,明確要求,組織培訓一批肯動腦筋、懂政策、會操作的干部隊伍,以保證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的落實。
(三)各地要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強化依法清收債權的力度。各級法院要積極支持幫助做好村級債權清收工作,對村級債權的追討訴訟案件要及時立案,快速審理,確保執(zhí)行。
(四)積極制定相關的改革政策,保證化解村級不良債務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化解村級不良債務的若干意見》(遼委發(fā)[2000]34號)的有關規(guī)定,對閑置或經營不善的集體資產,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可采取股份、合資、合作和聯(lián)營等方式經營,或實行公開競標、租賃、拍賣,所得資金應作為集體積累,用于發(fā)展經濟,增加集體收入,償還債務;對已劃為商品林區(qū)域的集體山林,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可采取承包到戶、有償管護、活立木有償轉讓、折股聯(lián)營、股份合作、經濟林承包與拍賣等方式進行山林經營權的改革。對于農村“四荒”、果園、蠶場、魚塘等資源,可通過拍賣、承包、聯(lián)合開發(fā)利用等方式,堅持“誰開發(fā),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實行有償使用。開發(fā)利用的方法與承包或拍賣的價格,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其承包費應按資源性資產增值的比例合理確定,分階段收取。改革所得資金,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化解村級不良債務,以推進化解村級債務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加強審計監(jiān)督,嚴格新增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農業(yè)、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要強化監(jiān)督,積極開展農民負擔、“村會計委托代理制”、村干部離任、大額借款、專項支出等專項審計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一經發(fā)現(xiàn)加重農民負擔、擠占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擅自借款增加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等問題,要堅決查處,對有關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處分。
遼寧省農業(yè)廳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