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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皖國稅函[2003]448號頒發(fā)日期:2002-10-25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3]125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3]12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防汛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3年度36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3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xù)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上報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shù)量及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