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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川國稅函[2003]263號頒發(fā)日期:2003-01-04
地 區(qū):四川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車購辦:
為了進一步做好車購稅征收管理工作,現(xiàn)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是國家稅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市場價格因素,隨時公布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今后各地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最低計稅價格和時限執(zhí)行。
二、今年由于各地收文滯后,收到文件時,應按文件規(guī)定辦理補征稅款或應退稅款。納稅人不論是多交稅款或是少交稅款,憑原納稅憑證到原征收單位辦理退稅或補稅,無原納稅憑證一律不辦理退稅。征收單位已辦理退稅或補稅,應在原納稅憑證上注明。今年車主應退稅、補稅的,于2003年12月31日辦理完畢,過時不再辦理。
三、各地車購辦辦理納稅人退稅時,開具退稅憑證(據),用當天收取的車購稅稅款支付應退稅款,收、支相抵后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