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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2003-01-2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證券公司債券管理的需要,根據《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定向發(fā)行的證券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業(yè)務,本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其他業(yè)務規(guī)定。
公開發(fā)行證券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業(yè)務,按照證券交易所掛牌證券登記結算業(yè)務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根據合格投資者委托的證券公司的申請,辦理證券公司債券發(fā)行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登記、托管、結算以及其他相關業(yè)務。
第四條本公司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申請人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申請材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章債券賬戶
第五條合格投資者參與債券的認購、轉讓等活動,應當通過提供轉讓服務的證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請開立合格投資者專用債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證券公司負責合格投資者的資格審查。
第六條一個合格投資者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專用賬戶,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等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條專用賬戶的開立、注冊資料查詢與變更、注銷、專用賬戶卡掛失與補辦等業(yè)務比照本公司有關證券賬戶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登記托管
第八條發(fā)行人辦理登記業(yè)務前,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并向本公司提供授權委托書,授權專人作為其與本公司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債券登記及其它相關事宜。
第九條發(fā)行人辦理證券公司債券初始登記前,應當向本公司申請債券簡稱及債券代碼。
債券簡稱及債券代碼的編制規(guī)則由本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條發(fā)行人申請債券簡稱及債券代碼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債券簡稱及代碼申請書;
(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證券公司債券發(fā)行的批復文件;
(三)加蓋發(fā)行人印章的發(fā)行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指定聯絡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配發(fā)債券簡稱及債券代碼。
第十一條發(fā)行人變更債券簡稱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變更債券簡稱申請書;
(二)加蓋發(fā)行人印章的發(fā)行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三)指定聯絡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變更債券簡稱。
第十二條發(fā)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證券公司債券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
(二)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證券公司債券發(fā)行的批復文件;
(三)債券募集說明書;
(四)具有從事證券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募集資金驗資報告;
(五)債券持有人名冊清單(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債券代碼、持有人全稱、持有人專用賬戶號碼、持有債券數量、司法凍結狀態(tài)、債券托管證券公司等內容,并在每頁上加蓋發(fā)行人印章);
(六)承銷協議或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發(fā)行人自行組織銷售的批準文件;
(七)加蓋發(fā)行人印章的發(fā)行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八)指定聯絡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始登記,并向發(fā)行人出具債券登記確認書。
第十三條本公司根據發(fā)行人的申請?zhí)峁﹤钟腥嗣麅?。債券持有人名冊服務業(yè)務按照本公司有關持有人名冊服務業(yè)務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將持有的債券托管在提供轉讓服務的證券公司。發(fā)行人辦理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債券托管的證券公司名稱,合格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受讓的債券即托管于該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應當將自營債券,以及合格投資者在其處托管的債券,存管到本公司。
第十五條合格投資者需要變更債券托管的證券公司時,應當通過轉出的證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請債券轉托管。證券公司不得無故拒絕合格投資者的轉托管申請。
第十六條本公司收到證券公司的債券轉托管指令當日(T日)15:00以后辦理債券轉托管,并將轉托管數據發(fā)送轉出的證券公司和轉入的證券公司。
合格投資者可于T+1日通過轉入的證券公司查詢債券余額,并可轉讓轉托管的債券。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轉讓債券應當通過其托管的證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轉讓的過戶登記,轉受讓雙方應當通過各自委托的證券公司于同一個工作日(T日)9:30至15:00向本公司發(fā)送轉讓和受讓申報。
第十八條轉讓或受讓申報內容應當包括轉讓編號、債券簡稱、債券代碼、轉受讓雙方名稱、專用賬戶號碼、轉讓或受讓數量、金額、受托證券公司、是否通過本公司辦理資金結算等。一個轉讓編號對應一筆轉讓。
第十九條轉受讓雙方對已經發(fā)出的轉讓申報在申報當日15:00前可以申報撤銷。
第二十條對于同一轉讓方或受讓方申報重復轉讓編號的,本公司以最后一次申報為準,其他申報視為無效申報。
第二十一條發(fā)行人委托本公司辦理債券派息、兌付的,發(fā)行人應當在派息/兌付債權登記日五個工作日前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債券派息、兌付申請;
(二)指定聯絡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于受理上述申請的次一工作日,將代理派息兌付所涉及的債券數量、派息兌付金額所需金額、手續(xù)費等通知發(fā)行人。
第二十三條發(fā)行人應當在派息/兌付日兩個工作日前將派息兌付資金以及手續(xù)費劃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收到相應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持有人本息劃付給債券托管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于收到債券本息款后于次一工作日將其劃付給合格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發(fā)行人委托本公司進行債券派息兌付,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劃入相關款項的,應當及時通知本公司,并以公告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債券持有人,說明原因。因發(fā)行人未履行及時告知義務所致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該發(fā)行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債券持有人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資產承繼人應當向證券公司提供以下材料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公司申報辦理法人終止引起的過戶登記。
(一)過戶登記申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原法人注銷登記證明;
(三)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或清算組有關債券歸屬的證明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等能夠證明財產歸屬的文件;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還應提供有關債券受讓情況的公證文件(公證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與原法人的名稱、注冊號、地址、債券受讓依據);
(四)原法人及受讓方的專用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五)受讓方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六)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七)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向其債券托管的證券公司或本公司查詢其債券轉讓記錄及持有數量等信息。合格投資者向本公司查詢上述信息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查詢申請;
(二)合格投資者的專用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三)合格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合格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
(五)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六)合格投資者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清算組、資產承繼人等申請查詢時,需提供清算組或資產承繼人成立的批準文件、清算組或資產承繼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原股東申請查詢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原全體股東(出資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執(zhí)法機關要求對證券公司債券進行司法凍結/解凍及司法裁決過戶,應當通過證券公司申請辦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效法律文書;
(二)執(zhí)行公務證及介紹信;
(三)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授權部門,以及國家其他有權機關向本公司或托管證券公司查詢合格投資者債券轉讓記錄及持有數量等信息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協助查詢文件(應當注明需查詢的具體內容);
(二)執(zhí)行公務證或工作證及介紹信;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債券質押登記按照本公司有關質押登記的業(yè)務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結算
第三十一條債券轉讓的資金結算可以委托本公司辦理。本公司于每一交收日完成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資金結算后,辦理債券轉讓的資金結算。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辦理債券轉讓的資金結算采用逐筆全額方式,不提供交收擔保。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于每一工作日的15:00以后,對債券轉讓的每筆申報進行核查,對轉讓方和受讓方相同轉讓編號的申報核查轉受讓雙方專用賬戶號碼、轉讓債券代碼、數量、金額等信息是否一致,轉讓債券是否足夠等內容,只有核查通過的申報才是有效申報,核查結束后,本公司將當日債券轉讓申報的核查結果發(fā)送相關證券公司。
第三十四條對核查通過的申報,本公司進行清算處理,計算債券轉讓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委托本公司辦理資金結算的,本公司對轉讓債券所需收付的資金一并計算,本公司在清算處理完成后,將當日債券轉讓申報的清算結果發(fā)送相關證券公司。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對核查通過的待過戶債券作鎖定處理,直至T+1日本公司完成交收處理后解除鎖定。債券鎖定期間不得再次申報轉讓,也不辦理轉托管,鎖定期間的孳息歸轉讓方所有。
債券鎖定期間如遇司法凍結、司法裁決過戶,本公司自動解除鎖定并協助執(zhí)行,原轉讓申報無效。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收到本公司發(fā)送的清算結果后,應當與其合格投資者進行確認,并于T+1日15:00前,將確認結果發(fā)送本公司。
第三十七條對于確認債券過戶和支付資金的,證券公司應當于T+1日16:00前將每筆債券轉讓所需支付的資金及相關稅費足額劃入其在本公司的資金交收賬戶。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對證券公司確認的每一筆債券轉讓申報按時間順序于T+1日16:00以后辦理債券過戶手續(xù),并在其資金交收賬戶內直接扣減相應稅費,委托本公司辦理資金結算的,本公司同時將相應資金從受讓方證券公司資金交收賬戶劃入轉讓方證券公司資金交收賬戶。
第三十九條對于證券公司未確認的申報或者證券公司已確認但交收過程中資金交收賬戶中資金不足的轉讓申報,本公司不辦理債券及資金的交收,其轉讓申報視為無效申報。
第四十條本公司在交收完成后,將債券及資金交收的結果發(fā)送相關證券公司。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公司辦理債券登記結算業(yè)務,參照現行滬深證券市場企業(yè)債券相關業(yè)務收費標準,對于尚未開展過的業(yè)務參照非流通股相關業(yè)務收費標準,針對證券公司債券登記和轉讓的特殊情況制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相關當事人不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登記結算費用的,本公司暫停為其提供相應的登記結算服務,直至其繳清相關費用為止。
第四十三條本規(guī)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本規(guī)則自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