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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皖國稅函[2004]20號頒發(fā)日期:2003-02-17
地 區(qū):安徽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江淮牌輕型小汽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上述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享受減征消費稅的車輛名稱、型號及執(zhí)行日期見附件。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