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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銀發(fā)[2004]11號頒發(fā)日期:2003-02-1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解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責任有限公司:
為提高市場效率,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國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的通知》(銀發(fā)[2003]71號)規(guī)定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包括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上市交易的時間?,F(xiàn)經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fā)行的、可交易且期限在366天(含)以下的債券,于當期債券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上市交易。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fā)行的、可交易且期限在366天以上的債券,上市時間仍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國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的通知》(銀發(fā)[2003]71號)的規(guī)定辦理。
違反上訴關于銀行間市場債券上市交易時間的規(guī)定,安排債券上市交易的,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