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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頒發(fā)日期:2003-05-20
地 區(qū):山東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不發(fā)青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決定,對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的問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已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魯財預[2003]57號,以下簡稱〈通知〉)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為了及時辦理出口退(免)稅,同時兼顧地方財力的統(tǒng)籌安排,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加強出口退稅計劃與地方財政銜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33號)轉發(fā)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據本地實際,盡快明確當地出口退稅負擔辦法,并請各市將確定的有關負擔和管理辦法于5月上旬同時報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備案。對于中央財政安排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資金,各地必須全額用于出口退稅;中央財政撥付地方用于彌補"免、抵"未調庫影響地方收入的資金,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二、各市要建立出口退(免)稅計劃的定期測算制度。一是要根據當地外貿出口形勢,按季認真測算全年出口貨物可審批通過的應退稅額(不含免抵調庫,下同)和免抵應調庫額。二是要根據實際出口情況,在第四季度對當年應退稅額和免抵應調庫數額進行調整。上述測算結果要通知各級負擔出口退稅的財政部門。按第一季度數據測算的本市2004年應退稅額和免抵應調庫數額應于5月底前上報省國家稅務局,調整后計劃應于10月底前上報省國家稅務局。
三、各級國稅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做好溝通工作。主管出口退(免)稅審批的國家稅務局要根據已有信息測算本月和下月的出口退(免)稅額,并事先通知負擔出口退稅的基層財政部門。
四、各級國稅、財政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協(xié)作,緊密配合,出現(xiàn)問題要及時研究,認真應對,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爭取盡快解決,以確保我省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和對外貿易的持續(xù)發(fā)展。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