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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渝地稅發(fā)[2004]213號頒發(fā)日期:2003-10-02
地 區(qū):重慶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征收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國稅函[2004]817號)轉發(fā)給你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結合我市情況,補充規(guī)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要向代扣代繳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保證代扣代繳工作順利進行。針對資源稅征收管理的特殊性,《暫行條例》把收購未稅礦產(chǎn)品的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這對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很有必要。各區(qū)縣(市)局要廣泛進行宣傳,讓應稅未稅礦產(chǎn)品收購單位懂得自己的責任、義務及權利,明白不論是否辦理申請審批手續(xù),只要收購應稅未稅礦產(chǎn)品,就屬于扣繳義務人,促使收購單位切實履行扣繳義務,全面配合地稅部門搞好資源稅征管工作。
二、針對我市小煤礦開采零星、分散的實際情況,根據(jù)《暫行條例》規(guī)定,比照其他省市的作法,經(jīng)市局研究決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扣繳范圍以外,我市將收購未稅原煤的單位也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人應指定專人為辦稅人員,辦稅人員的確定和變更應及時報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備案,辦稅人員代表扣繳義務人具體負責資源稅的扣繳工作,扣繳義務人應為扣繳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辦稅人員履行職責。
四、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繳稅款憑證,據(jù)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五、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帳簿,正確反映資源稅的扣繳情況,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附后)及其他有關資料??劾U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jīng)區(qū)縣局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六、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七、為了便于稅務機關加強管理,主管地稅機關應對扣繳義務人建檔登記,定期聯(lián)系,對于經(jīng)常發(fā)生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發(fā)給扣繳義務人證書。扣繳義務人應主動與稅務機關聯(lián)系。
八、稅務機關應對辦稅人員加強業(yè)務輔導,幫助解決代扣代繳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對故意刁難辦稅人員或阻撓其工作的,稅務機關應配合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本通知規(guī)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二OO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