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稅函[2005]11號頒發(fā)日期:2004-02-0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深圳賽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2004]21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深圳賽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建造玻璃溶解池爐屬于《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且不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列名商品,該設備體積龐大而無法直接采購的實際情況,同意對該公司為建造玻璃溶解池爐所采購并實際耗用的耐火材料、鋼材構件及鉑、銠等物資,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1號)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