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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國稅函[2005]229號頒發(fā)日期:2004-03-2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試行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fā)[2005]4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的納稅人開具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號)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的格式和主要內容,原則上不作調整。你局設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可以作為國稅發(fā)[2005]8號《完稅證明》附件一并送達納稅人。
二、國稅發(fā)[2005]8號《完稅證明》中“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應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或計稅期間。本年度征繳入庫的往年查補稅款或欠稅,應分別填寫“稅款所屬期”,或分別開具完稅證明。
三、為減輕蓋章工作量,《完稅證明》可以在省級稅務機關統(tǒng)一印刷時直接套印省、市級稅務機關“征稅專用章”。
四、為消除外籍人員在中國納稅不是為其祖國做貢獻的歧義,國稅發(fā)[2005]8號《完稅證明》中“感謝您為祖國繁榮昌盛做出的貢獻!”同時附印英文:“Thank you for your contribution to China's floursh and prospe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