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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冀國稅發(fā)[2005]60號頒發(fā)日期:2004-05-12
地 區(qū):河北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5]47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請遵照執(zhí)行。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各市局車購辦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確定最低計稅價格,并將車輛的生產企業(yè)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最低計稅價格等信息,當日報市局稅政管理部門,市局稅收管理部門接收后次日報省局流轉稅處備案。省局流轉稅處及時將車輛信息放在“流轉稅處/ 部門公共目錄/車購稅/ 新車信息”目錄下,各市稅政管理部門自行查看執(zhí)行。
二、各市局要根據業(yè)務量,確定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年的用量,于200 5年4月30日前報省局流轉稅處。
三、各市局自2005年5月起,于每月6日前向省局流轉稅處報送上月車輛購置稅收入統(tǒng)計月報表。
各地在車輛購置稅政策執(zhí)行和征收管理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fā)[2005]47號
各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一些地區(qū)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管理方式難以確定問題,要求總局及時明確?,F(xiàn)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金額單位可暫取整數,保留到元。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申報時,除了按照160號通知規(guī)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fā)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凡是不能提供準購單的留學人員,車購辦不予辦理免稅手續(xù)。
(三)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果納稅人主動申請補稅,但缺少《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其他相應資料的,車購辦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發(fā)生轉讓、補稅行為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三、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車購辦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時,應實地驗車。
(二)車購辦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按照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補征稅款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退稅問題
(一)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已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購辦辦理退稅手續(xù)。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手續(xù)時,應提供160號通知規(guī)定的所有資料,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fā)票,車購辦不能為其辦理退稅手續(xù)。
(二)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yè)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五、關于免(減)稅申請問題
(一)160號通知規(guī)定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車購辦可依據已下發(fā)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直接辦理免稅手續(xù),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除總局已下發(fā)圖片且說明圖片視同免稅圖冊的車輛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xù),并報總局審批。車購辦未接到總局批準免稅文件(免稅審批表)前,為了不耽誤納稅人上車牌時間,可以先征稅后退稅。
(二)設有固定裝置車輛的生產企業(yè)在向當地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時,需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申請表),但不用填寫免稅申請表中發(fā)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或有效憑證)號碼和購置日期。此外,還需提供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產品所在頁碼與技術參數頁碼,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產企業(yè)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總局報送免稅申請表??偩址謩e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將免稅車輛圖片列入免稅圖冊。
六、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車購辦在核發(fā)完稅證明正本前,需將納稅人的車牌號碼打印或填寫在完稅證明正本上。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購辦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七、關于政策規(guī)定
(一)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yōu)惠。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備案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本地區(qū)統(tǒng)一。并于每月月末將統(tǒng)一的價格信息上報總局。上報路徑為總局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逾期申報應交納的滯納金按萬分之五收取。
八、關于表證單書印制問題
(一) 由于免稅審批表是車購辦執(zhí)行免稅政策的依據,各地印制的免稅審批表需嚴格按照160號通知規(guī)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壓感技術印制。
(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于每月7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月車購稅月報表(式樣見附表1)。上報路徑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1、車購稅月報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