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京地稅個[2005]204號頒發(fā)日期:2004-06-08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京地稅個[2005]204號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文件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18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代扣代繳單位為員工支付保險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fā)[2005]19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yè)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yè)負責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