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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滬國稅進[2005]30號頒發(fā)日期:2004-06-11
地 區(qū):上海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鋼材產(chǎn)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5〕7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05年5月1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鋼材產(chǎn)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5]7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5月1日起對稅則號7208、7209、7210、72ll、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項下的鋼材,出口退稅率下調為11%。具體執(zhí)行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