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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京國稅發(fā)[2005]146號頒發(fā)日期:2004-06-24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區(qū))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合金取消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67號)轉(zhuǎn)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2005年5月25日
轉(zhuǎn) 發(fā):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合金取消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合金取消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5]6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印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將釩鐵稅則號做了調(diào)整?,F(xiàn)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電解鋁鐵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04]214號)的相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財稅[2004]214號文件中的“釩鐵”70209200的稅則號不再使用,相應變更為72029210、72029290;對列入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釩鐵”,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稅。
特此通知。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