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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違紀 作弊行為處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
頒發(fā)日期:2004-10-15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全行業(yè)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公平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違紀、作弊行為是指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應考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工作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應考人員,是指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有關規(guī)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guī)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jiān)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財政部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的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考試委員會)及其各級考試委員會下設的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級考試辦公室)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依據本規(guī)定負責審議認定違紀、作弊行為并做出處理決定;受各級考試委員會或考試辦公室委托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的單位,可依據本規(guī)定對本考點的本科目有關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認定,并及時上報委托的考試委員會或考試辦公室;必要時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將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五條 處理違紀、作弊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guī)范、適用規(guī)定準確。

    第六條 違紀、作弊行為一經發(fā)現,應當按本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收集證據,進行必要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逐級上報。處理違紀、作弊行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由做出處理決定的省級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存檔備查。

    第二章 應考人員違紀、作弊行為處理

    第七條  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違紀:

    (一)將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夾帶至考場座位的;

    (二)將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及通訊功能的計算器、手機等電子設備帶至考場座位的;

    (三)在答題卷密封線外書寫自己的姓名或準考證號,在填寫答題卡或答題卷時使用規(guī)定以外的書寫工具及紙張;

    (四)在答題卡或答題卷上做其他與答題無關標記的;

    (五)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及準考證號的,或沒有按規(guī)定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的;

    (六)未在規(guī)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未按規(guī)定時間要求離開考場的;

    (七)在考場內吸煙的;

    (八)考試期間故意損毀試題卷、答題卷、答題卡或將試題卷、答題卷、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九)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十一)其他違紀行為。

    第八條  考試之前、之后應考人員及相關人員在考試及工作場所有違反考試場所及考試管理有關規(guī)章制度行為且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的,為違紀行為。

    第九條  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使用手機等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及規(guī)定以外工具的;

    (三)由他人在考場外協(xié)助答題或在考場外協(xié)助應考人員答題的;

    (四)互相交換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的;

    (五)協(xié)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信息的;

    (六)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七)相互討論、互打手勢、傳遞信號的;

    (八)其他作弊行為。

    第十條  在考試評卷期間發(fā)現下列情形之一為作弊試卷,對應考人員按作弊處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

    (二)同一試卷筆跡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場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

    (四)其他經確認為作弊的。

    第十一條  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及免試資格以及通過弄虛作假騙取、偽造單科或全科合格成績或全科合格證的行為,為作弊行為。

    第十二條  有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違紀行為和第九條所列作弊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終止應考人員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退出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

    有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違紀行為的,給予取消應考人員該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

    有第九條、第十條所列作弊行為的,給予取消應考人員當年全部考試科目考試成績,并不得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處理。

    有第十一條所列作弊行為的人員,給予取消已取得的單科或全科合格成績或全科合格證,并不得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的處理。

    對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單科合格成績的人員,有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列作弊行為的,除按前款規(guī)定進行處理外,還將取消其已取得的單科合格成績或全科合格證,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作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作弊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違紀,應當停止其繼續(xù)參加當年考試工作,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二)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應考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

    (四)命題及閱卷期間不按規(guī)定的工作規(guī)則、程序和要求工作的;

    (五)因失職造成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考人員的;

    (七)其他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作弊,不得繼續(xù)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xié)助他人取得考試、免試資格的;

    (二)考試前利用工作之便泄露考試試題,未按規(guī)定時間提前拆看試題的;

    (三)擅自將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四)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五)考試期間包庇、協(xié)助考生作弊,傳遞考試信息,發(fā)現違紀、作弊行為不予制止的;

    (六)故意損壞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的;

    (七)考試后擅自拆啟已密封的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等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更改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十)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為。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者,應當加重處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銷毀、藏匿作弊證據或偽造虛假證據;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作弊或通同作弊;

    (三)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資料;

    (四)對揭發(fā)檢舉人打擊報復;

    (五)干擾、妨礙相關考試委員會或考試辦公室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應考人員進行挾私報復或故意誣陷的,應當嚴肅處理,給予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違紀、作弊行為其他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當確認應考人員有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違紀行為和第九條作弊行為時,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在其答題卡和答題卷頁首空白處簽注“違紀”或“作弊”字樣,在《應考人員違紀、作弊情況報告單》(一式兩份)中記錄應考人員的違紀、作弊情況,并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當場向違紀、作弊人員告知考場記錄內容。

    對應考人員違紀、作弊使用的物品,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場收繳后,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違紀、作弊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連同答題卡、答題卷及有關證據一并報送當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根據本規(guī)定和《應考人員違紀、作弊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對違紀、作弊行為提出處理建議,經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對應考人員做出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決定,并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備案。

    第二十條  評卷期間評卷人員發(fā)現本規(guī)定第十條所列情形,應當填寫《異常試卷報告單》,并按評卷工作程序核實后,提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經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鑒定確認為作弊試卷的,按本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確認應考人員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所列行為,應當提交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審議,并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應考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紀、作弊行為,應當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查實情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各級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均有責任受理對違紀、作弊行為的舉報,經核實事實確鑿的,按本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紀、作弊行為發(fā)生后做出處理決定的,應制作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決定書,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理人姓名、身份證件號及準考證號,或者被處理單位名稱、地址,處理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處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處理決定的救濟方式,做出處理決定的日期、機構名稱及印章等。

    第二十五條  應考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作弊行為受到本規(guī)定處理的,各級考試委員會視情況,可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六條  在評卷工作中,發(fā)現集體作弊問題或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卷答案雷同,取消集體作弊應考人員或該考場雷同試卷應考人員的全部成績;對該考場參與集體作弊或涉及雷同試卷的應考人員依照對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條所列行為的處理規(guī)定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處理。

    發(fā)現集體作弊問題或是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卷答案雷同數量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取消該考點承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會員的,建議取消會員資格;已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和全科合格證的,取消其已取得的單科合格成績和全科合格證;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由做出處理決定的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考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所認定的違紀、作弊事實有異議的,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做出處理決定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提出復核申請。

    第三十一條  接受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紀、作弊事實和處理依據進行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  對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完備、適用依據正確的處理決定,應當維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或者撤消處理決定,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救:

    (一)對事實認定不清的;

    (二)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依據錯誤的;

    (四)違反程序的。

    第三十三條  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處理決定或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各級考試委員會對本規(guī)定沒有明確但又涉嫌違紀、作弊的行為,應注意收集證據,將涉嫌情況提請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審議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 月 日施行。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違紀作弊處罰規(guī)則>的通知》(財考〔200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