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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地方法規(guī)文 號:湘政發(fā)[2005]25號頒發(fā)日期:2004-12-15
地 區(qū):湖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國發(fā)[2005]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完善現行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放省級出口退稅基數。省將按屬地原則下放省級出口退稅基數,各市州調整后的出口退稅基數核定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
二、調整出口退稅負擔比例。從200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中央、省、市州按92.5:2.5:5比例負擔。
三、規(guī)范市州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市州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市州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xiāng)鎮(zhèn)和企業(yè);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fā)展的措施。所屬縣市區(qū)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市州統籌解決。
四、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市州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