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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頒發(fā)日期:2004-12-23
地 區(qū):黑龍江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哈爾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哈國稅發(fā)[2005]225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回國服務留學人員在外學習、進修一學年(含一學年),可按學習、進修九個月以上(含九個月)受理。
二、回國服務留學人員必須持有海關核發(fā)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
此復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