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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滬國稅流[2005]104號頒發(fā)日期:2005-01-20
地 區(qū):上海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普陀、南匯、嘉定、浦東新區(qū)、閔行、奉賢、金山、松江、青浦、寶山區(qū)、崇明縣稅務局、市財稅七分局:
現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的計稅價格確定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曹楊征收所(簡稱:曹楊征收所)負責通知本市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生產企業(yè),有新增車型時,應在市場銷售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60號)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填報《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并向曹楊征收所申報。
二、曹楊征收所對企業(yè)申報的車價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暫定相關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三、由曹楊征收所將暫定的相關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及時傳送到各車輛購置稅征收所。并每月一次以電子文件形式上報市局流轉稅處備案。
四、暫定的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采集車價信息時一并上報審定。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