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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東地稅發(fā)[2006]1號頒發(fā)日期:2005-02-03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xiàn)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fā)〔2005〕27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2005年12月27日 粵地稅發(fā)〔2005〕279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9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2005年12月09日 國稅發(fā)[2005]19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