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
1.應當按取得該金融資產(chǎn)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2.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
(二)后續(xù)計量
1.不需計提減值準備;
2.持有期間,除了獲得的股利收入(明確作為投資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計入投資收益外,其他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包括匯總損益),如與套期會計無關的,均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后續(xù)不得轉入當期損益;
3.當該金融資產(chǎn)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三)處置
1.將所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chǎn)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留存收益;
2.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轉入留存收益。
取得時 |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
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現(xiàn)金股利 |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
資產(chǎn)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 |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或相反會計分錄 |
處置時 | 借: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賬面價值) 盈余公積(或借方)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借方) 同時: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或相反會計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