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征收管理_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學習打卡
環(huán)境永遠不會十全十美,消極的人受環(huán)境控制,積極的人卻控制環(huán)境。以下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知識點,快一起來學習吧!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2.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vs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綜述)
項目 |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房產稅 | |
納稅人 (一般情況) |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2)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 (3)共有各方 | (1)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國有房產的單位) (2)承典人 (3)房產代管人、房產使用人 | |
征稅對象 | 土地 | 房產 | |
征稅的地域范圍 | 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不包括農村) | ||
稅率 | 定額稅率 | 比例稅率 | |
稅額計算 |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 (1)從價計征: 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12%或4% | |
續(xù)表1
項目 |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房產稅 | |
稅收優(yōu)惠 |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地 | 免 | |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地 | 免 | ||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地 | 免 | ||
企業(yè)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地 | 減半 | ||
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地 | 免 | ||
供熱企業(yè)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房/地 | 免 | ||
續(xù)表2
項目 |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房產稅 |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 | 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
納稅地點 | 房產/土地所在地 | ||
納稅期限 |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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