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結余資金范圍和清理措施已經(jīng)明確
2015年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結轉結余資金范圍和清理措施。
一、結轉結余資金的范圍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
除權責發(fā)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未滿兩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不得重新計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guī)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tǒng)籌使用,調入的基金應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
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中,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并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tǒng)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于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
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
部門預算結余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tǒng)籌使用。收回統(tǒng)籌使用的資金作為權責發(fā)生制事項單獨核算,并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二、清理措施
財政收回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
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借記“暫存款”科目;調整支出科目的,應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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