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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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契稅的納稅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科目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與“房”和“地”有關的稅
【知識點】契稅的納稅人、契稅的征稅范圍、契稅的計稅依據
契稅
【解釋】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1.契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2.契稅的征稅范圍
(1)包括:
?、賴型恋厥褂脵唷俺鲎尅薄⑥D讓(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②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2)視同發(fā)生權屬轉移:
?、僖酝恋?、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谝酝恋?、房屋權屬“抵債”;
?、垡浴矮@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芤浴邦A購”方式或者預付籌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萜髽I(yè)“破產”清算期間,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
(3)不包括:
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
3.契稅的計稅依據
(1)“買賣”交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提示】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2)“贈與”交易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交易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劃撥”方式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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