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刑法基本理論
2017年稅務師考試離我們越來越近,除了要安排好自己的備考計劃之外,也要調整好自己的備考心態(tài)、作息時間等等,以最好的狀態(tài)面對考試。為了幫助大家備考。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刑法基本理論
【內容導航】
刑法基本理論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二章刑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刑法基本理論
【高頻考點1】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
情形 | 具體規(guī)定 |
從寬處理 |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解釋】前提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所犯之罪不在“8種行為”之內,不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 (3)不滿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 (4)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5)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
排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適用 | (1)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2)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 對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前科報告義務】根據《刑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
【高頻考點2】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類型 | 含義 | 舉例 | |
犯罪故意(“明知”) | 直接故意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 甲為謀害其妻,在飯菜中投毒;甲沒有阻止兒子照常與其母親共進午餐;最終母子二人均中毒身亡。甲對其妻之死屬于直接故意(盼著她死),對其子之死屬于間接故意(不攔著他死) |
間接故意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 ||
犯罪過失 | 疏忽大意的過失 |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 | 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條,置家中木桶內,隨后忘記;乙到甲家,甲請乙在桶中洗手致乙被蛇咬中,經搶救無效死亡;甲對乙的死亡主觀狀態(tài)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
過于自信的過失 | 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 | 因下暴雨,山體巖石松動,甲知道隧道隨時可能發(fā)生塌方,但認為塌方前可以將施工機械搶救出來,遂下令工人沖進隧道搶運;終發(fā)生塌方,致數名工人死亡,甲已經預見到可能塌方,輕信在塌方前搶得出來,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 |
【高頻考點3】一罪
類型 | 基本含義 | 處罰 | 舉例 | 口訣 | |
實質的一罪 | 想象競合犯 | 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 從一重罪處 | 稅務人員到甲企業(yè)檢查,甲企業(yè)的總經理為了抗拒檢查,一把將稅務人員推下臺階,致稅務人員受傷。在本案中,甲企業(yè)總經理的“一把”明顯屬于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1)如果稅務人員構成重傷,則這“一把”既構成抗稅罪,又構成“故意傷害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按處罰較重的故意傷害罪處;(2)如果稅務人員只構成輕傷,則這“一把”只構成抗稅罪,但“致輕傷”是抗稅罪的加重情節(jié),屬于結果加重犯,按抗稅罪加重處(“抗稅罪”的具體規(guī)定可參見教材第359頁) | 繼續(xù)想結果 |
結果加重犯 | 實施(一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fā)生了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其規(guī)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tài) | 按一罪加重處 | |||
繼續(xù)犯 | (一個)犯罪行為自著手實行到由于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于持續(xù)過程中的犯罪形態(tài) | 以一罪論處 |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持有偽造的發(fā)票罪 | ||
法定的一罪 | 結合犯 | 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tài) | 以一罪論處 | 一般認為我國《刑法》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 法定要慣結 |
慣犯 | 以某種犯罪為常業(yè),或者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刑法》明文規(guī)定對其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tài) | 以一罪論處 | 賭博罪 | ||
處斷的一罪 | 連續(xù)犯 | 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 按一罪從重處 | 甲為了報復乙,連續(xù)殺死乙的數個家人 | |
牽連犯 | 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 一般情況:從一重罪處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用于逃稅、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從一重罪處 | 處斷連吸牽 | |
特殊情形:數罪并罰 |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罪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罪并罰 | ||||
吸收犯 | 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 按吸收之罪處 | 非法制造槍支、彈藥,事后藏于家中;前一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后一行為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但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作為兩罪處理明顯有重復處理之嫌,因此,前一行為吸收后一行為,按“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論處即可 【解釋】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qū)分:虛開增值稅專用的發(fā)票“并非必然”用于騙取出口退稅;非法制造完槍支、彈藥后,“必然”有私藏行為發(fā)生,只是私藏時間長短不同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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