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印花稅法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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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印花稅法納稅義務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八章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的內容
【知識點】印花稅法納稅義務人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當事人。
1.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選擇題)
2.合同必須是合法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xié)議、契約、合約、單據(jù)、確認書及各種名稱的憑證。
3.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他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判斷)
(二)立據(jù)人。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計稅貼花。(土地增值稅)
(三)立賬簿人。營業(yè)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
(四)領受人。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chǎn)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五)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判斷)
(六)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應稅憑證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比較特殊的印花稅,契稅,車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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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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