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國內信用證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并不難,難的是堅持到底的努力。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非票據結算的主要內容供大家學習。
【內容導航】:
(一)國內信用證
(二)性質
(三)適用范圍
(四)保證金
(五)有效期
(六)議付
(七)不足支付的處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非票據結算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國內信用證
第二單元 非票據結算
國內信用證
【解釋】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 性質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1)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
(2)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2. 適用范圍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 保證金
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4. 有效期
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 議付
(1)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
(2)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3)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6. 不足支付的處理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進入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匯總掌握更多基礎知識,夯實基礎,決勝初級。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