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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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七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的內容
【高頻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三把標尺)
標準之一: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課稅
標準之二: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是否發(fā)生產權轉讓
標準之三:轉讓房地產是否取得收入(貨幣、實物及其他收入)
標準之一: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具體又體現以下三點:(如下圖)
1.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
2.土地出讓,一級市場,不征稅。
3.土地轉讓,土地二級市場,征稅。
標準之二:產權必須發(fā)生轉移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
標準之三:強調房產轉移要“有償”
轉讓房地產是否取得收入(貨幣、實物及其他收入)。
基本征稅范圍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三)土地增值稅的具體征稅范圍(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有關事項 | 是否屬于征稅范圍 |
1.出售 | 征 |
2.繼承、贈予 | 繼承不征(無收入) 贈予中公益性贈予、贈予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不征;非公益性贈予,征 |
【解釋】不予征稅的房屋繼承和贈與: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房地產的權屬雖轉讓,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
(1)房地產的繼承。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3)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行為。
有關事項 | 是否屬于征稅范圍 |
3.出租 | 不征(無權屬轉移)。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
4.房地產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滿償還債務本息不征;抵押期滿,不能償還債務,而以房地產抵債,征稅 |
5.房地產交換 | 單位之間換房,征 對個人(企業(yè)納稅人不行)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 (商業(yè)用地不行)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不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6.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暫免 建成后轉讓(包括合作建房雙方之間的轉讓),征 |
7.房地產評估增值 | 不征(權屬未轉移,無收入) |
8.房地產代建房 | 不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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