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法人的成立
稅務師考試中部分考生認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較難,知識點較多,難于理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法人的成立。
【內(nèi)容導航】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民法總論第24講自然人、法人
【知識點】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
(1)意思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東大會。
(2)執(zhí)行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董事會。
(3)代表機關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诜ㄈ苏鲁袒蛘叻ㄈ藱嗔C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鄯ǘù砣艘驁?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4)監(jiān)督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jiān)事會。
(5)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60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chǎn)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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