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同步練習:除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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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根據(jù)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被除名的合伙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期限為( )。
A.作出除名決議之日起15日內(nèi)
B.作出除名決議之日起30日內(nèi)
C.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
D.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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