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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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點1】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分為征稅主體(各級稅務機關、海關等)和納稅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1.征稅主體的職權
(1)稅收立法權(包括參與起草稅收法律法規(guī)草案,提出稅收政策建議,在職權范圍內制定、發(fā)布關于稅收征管的部門規(guī)章等)
(2)稅務管理權(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發(fā)票管理和納稅申報管理等)
(3)稅款征收權(包括依法計征權、核定稅款權、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追征稅款權等)
(4)稅務檢查權(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等)
(5)稅務行政處罰權
(6)其他職權(對納稅人的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依法予以審批的權利、阻止欠稅納稅人離境的權利、委托代征權、估稅權、代位權與撤銷權、定期對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予以公告的權利、上訴權等)。
2.征稅主體的義務
(1)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2)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秘密,為檢舉違反稅法行為者保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
(4)秉公執(zhí)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jiān)督。
(5)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6)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jiān)督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依法進行監(jiān)督。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納稅主體的權利
(1)知情權
(2)要求保密權
(3)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
(4)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5)申請延期申報權
(6)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7)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8)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9)委托稅務代理權
(10)陳述權、申辯權
(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12)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13)稅收法律救濟權
(14)稅收監(jiān)督權
4.納稅主體的義務
(1)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fā)票的義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4)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5)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
(6)按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
(7)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8)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9)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如納稅人有歇業(yè)、經(jīng)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征稅機關說明等)
(10)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如企業(yè)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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