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高頻考點: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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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一般納稅企業(yè)賬務處理
1. 扣稅和記賬依據
2. 科目設置
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 賬務處理
(1)一般購銷業(yè)務的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
貸:銀行存款等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y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fā)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企業(yè)應設置“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企業(y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發(fā)生的按稅法規(guī)定確認的待抵扣進項稅額,貸方登記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以后期間準予抵扣或者稅法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金額。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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