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財務與會計》考點: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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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安排的概念及認定
(一)合營安排的概念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二)合營安排的認定
1.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同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1)集體控制
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則稱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集體控制該安排。
(2)相關活動的決策
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
即共同控制合營安排的參與方組合是唯一的。
【例題?單選題】甲企業(yè)由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組成,協(xié)議規(guī)定,相關活動的決策至少需要75%表決權通過才能實施。假定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任意兩方均可達成一致意見,但三方不可能同時達成一致意見。下列項目中屬于共同控制的是( 。
A.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甲企業(yè)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50%、35%和15%
B.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甲企業(yè)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50%、25%和25%
C.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甲企業(yè)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80%、10%和10%
D.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甲企業(yè)中擁有的表決權分別為40%、30%和30%
【答案】A
【解析】選項A,A公司和B公司是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唯一組合,屬于共同控制;選項B,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C公司是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兩個組合,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選項C,A公司可以對甲企業(yè)實施控制,不屬于共同控制范圍;選項D,任意兩個投資者持股比例都達不到75%,不屬于共同控制。
假設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別持有E公司40%、30%、20%和10%的表決權股份,E公司相關活動的決策需要85%以上表決權通過方可做出。
本例中,E公司的表決權安排使得:
(1)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任何一方均不能單獨控制E公司。
(2)參與方組合可能的形式有: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C公司,A公司和D公司,B公司和C公司,B公司和D公司,C公司和D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B公司、D公司,A公司、C公司、D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在這些參與方組合中,盡管所有參與方(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聯(lián)合起來必然能夠控制E公司,但A公司、B公司、C公司聯(lián)合起來即可控制E公司,且A公司、B公司、C公司是聯(lián)合起來能夠控制E公司的參與方數(shù)量最少的組合。因此,稱A公司、B公司、C公司集體控制E公司,而不是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集體控制E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
若在本例中,假定E公司相關活動的決策需要95%以上表決權通過方可做出。則E公司的表決權安排使得: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任何一方均不能單獨控制E公司;②必須由所有參與方(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聯(lián)合起來才能控制E公司,且所有參與方是聯(lián)合起來能夠控制E公司的參與方數(shù)量最少的組合。因此,稱所有參與方集體控制銷售E公司。
若在本例中,假定E公司相關活動的決策需要75%以上表決權通過方可做出。則E公司的表決權安排使得: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任何一方均不能單獨控制E公司;②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組合或A公司、B公司和D公司的組合均可集體控制該安排。該安排不構成共同控制。
(3)爭議解決機制
(4)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簽訂一項協(xié)議M,共同進行汽車的生產和銷售,并成立了一個委員會X,主導有關生產和銷售汽車的所有重大事項,如年度預算的復核審批、經理層任命、營銷策略等。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各在該委員會中占據(jù)一個席位,委員會的決策要求所有成員一致同意。
同時,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N,并成立委員會P,用于協(xié)調A公司和B公司之間關于汽車生產和銷售的所有重大事項。委員會P的2名成員分別由A公司和B公司任命。
委員會P有權做出決策,并提交到委員會X審批。委員會P決定的任何事項都要經過A公司和B公司的一致同意,但是,如果A公司和B公司不能達成一致,則A公司擁有決定權。A公司和B公司必須按照委員會P做出的決策在委員會X中進行投票。
本例中,存在兩份單獨的協(xié)議M和N。但是,由于這兩份協(xié)議與汽車的生產和銷售這同一項活動相關,因此,參與方應同時評估協(xié)議M和N,從而確定是否存在合營安排。例如,如果單獨考慮協(xié)議M,似乎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控制該安排。但是,協(xié)議M與協(xié)議N一并考慮時,發(fā)現(xiàn)A公司能夠通過委員會P主導B公司在委員會X中的投票,因此,B公司是A公司的事實代理人,對該安排不具有共同控制。只有A公司、C公司、D公司對該合營安排具有共同控制。
2.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例如,根據(jù)上述共同控制的判斷,可以發(fā)現(xiàn),,E公司為一項合營安排,A公司、B公司、C公司為E公司的合營方、D公司為E公司的非合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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