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東奧小編】2017年中級職稱備考的征程已經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中級職稱《經濟法》重要考點。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
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解釋1】訴訟時效的延長發(fā)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均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解釋2】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由人民法院認定,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
預祝大家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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