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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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1.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協(xié)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述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zhí)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同樣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并參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xù)。
2.權益變動的披露方式
(1)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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