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可撤銷合同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可撤銷合同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解釋】(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屬于無效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2)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均屬于可撤銷合同。
2.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未在該期間內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法律后果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效合同包括( )。
A.一方以欺詐手段與對方簽訂的合同
B.一方乘人之危與對方簽訂的合同
C.一方以脅迫手段與對方簽訂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E.顯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1)選項A: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屬于無效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合同;(2)選項B: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均屬于可撤銷合同;(3)選項E:顯失公平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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