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常見考點: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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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七十一】承諾
1.承諾期限
?。?)承諾應(yīng)當(dāng)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承諾的遲延 | 承諾的遲到 | |
行為形態(tài) |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 |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 |
法律效果 |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yīng)視為新要約 |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
3.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jù)交易習(xí)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4.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yīng)當(dāng)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
【提示】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不存在撤銷的問題,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屬于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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